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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新《证券法》必须严守的“十项禁止”

来源:证券法务部 时间: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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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欺诈发行

二、禁止违法发行证券
三、禁止虚假陈述
四、禁止操纵市场
五、禁止内幕交易
六、禁止违规买卖股票
七、禁止不履行承诺和收购要约义务
八、禁止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九、禁止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禁止拒绝配合证监会工作人员调查
 
 
       一是禁止欺诈发行,已经发行并上市的,责令发行人或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证券。(《证券法》第24条)
 
       二是禁止违法发行证券,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禁止违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证券法》第9、14条)
 
       三是禁止虚假陈述,分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两种情形。(《证券法》第85条)
 
       四是禁止操纵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证券法》第55条)
 
       五是禁止内幕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上市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上述主体的董监高人员和其他由于所任职务或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等。(《证券法》第50、51、52、53条)
 
       六是禁止违规买卖股票,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需要遵守相关减持规定。规定举牌交易限制期限为三天,大股东增、减持股份过程中每达到1%披露一次。禁止短线交易,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监高的持股变动数量需与其近亲属和代持人的持股数量合并计算。(《证券法》第36、63、44条)
 
       七是禁止不履行承诺和收购要约义务,收购股票后的锁定期延长至十八个月。禁止违反公开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证券法》第68、75、84条)
 
       八是禁止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得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证券法》第94条)
 
       九是禁止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法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规定股东征集投票权、现金分红、先行赔付、证券调解、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起诉制度或提起代表人诉讼制度、投资者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法》第90、91、93、94、95、110条)
 
       十是禁止拒绝配合证监会工作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证券法》第2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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